关于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算机等

协议供货采购操作方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算机等协议供货采购操作方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台式计算机(单次采购不超过500台)、便携式计算机(单次采购不超过200台)、PC服务器(单台不超过20万元,单次采购不超过100台)、显示器(单次采购不超过1000台)、打印机(单次采购不超过500台)、数码照相机(单次采购不超过200台)、数码摄像机(单次采购不超过200台)。超过相应数额、限额的以上物品采购时,采购人可以依照本操作方法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协议供应商有效期及信息发布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3个月,PC服务器、显示器、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6个月。每个有效期满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公开招标确定下一个有效期内的协议供货中标机型及有关中标供应商。为了使各部门、单位了解每期以上货物协议供货的中标机型、价格以及中标供应商有效期内各项具体承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告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机型及折扣率、具体配置,选配件和改配件价格折扣率、联系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各部门、单位在采购时可通过上述信息渠道适时了解查询。

三、采购程序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以上协议供货范围物品时,1、不需要进行询价,直接与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联系,向供应商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与供应商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签定供货合同(式样见文后附件)。2、也可以自行在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中询价采购,根据询价结果与协议供货代理供应商签定供货合同,具体询价形势不作限制。

协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因特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由协议供货代理商按照合同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相关中标产品及服务。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PC服务器、显示器、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类别物品时不得采购非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产品,如确有特殊需要采购,应书面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申报,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批准后,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价格调整

协议供货价格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因特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为准,协议期内供货价格因市场变化等原因会产生变动。请各位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类货物时务必及时上网查询。

五、协议供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

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PC服务器、显示器、打印机:

毕宏光 王闳慧  83633304

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

郁盈   付钢    83633374


附件三

江苏省省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编号:    

 

甲方 :

乙方 :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

一、       货物及其数量如下表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大写)

 

二、       质保期                      

三、       交货时间                     

四、       交货地点                    

五、       付款:由甲方按有关规定直接向乙方办理付款,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六、       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处理。

八、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合同通用条款(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致)和本合同专用条款;

2、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二○○                  

乙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二○○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江苏省省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所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单位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三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货款支付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在乙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并提交以下单据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支付货款。

1) 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2) 经甲方签署的验收单及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1_%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或部件。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江苏省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附 件 下 载:  协议合同.doc
                      协议供货采购合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