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服务要求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2、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应能为送修方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南京市区投标人应能在4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

4、维修厂应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5、应对送修方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档案内容应有送修单、派工单、结算单,实行“三单合一”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6、为送修方定期保养的车辆办理优惠索赔,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送修方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9、单独建立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单独核算维修费用,并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每季度结束前十天内,汇总后报送给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10、送修方自带零配件维修的免配件加价(非安全件)。

11、承诺未经招标人批准,不对省级单位和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单位公务用车提供公务用车的轮胎更换和修补服务,省级单位和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单位公务用车提供公务用车的轮胎更换和修补服务在招标人招标确定的轮胎协议供货服务商处进行。

12 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