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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08

发布:江苏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12-08

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08

一、项目编号:JSZC-320300-ZJZB-G2022-0083

二、项目名称: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卫生健康实训教学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京医药苏州恒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西路902号10号房201室

    被投诉人: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LOFT领海办公楼5#1923室

    相关供应商:徐州诚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七期LOFT2号楼1-706

    当事人: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LOFT领海办公楼5#192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n质疑事项1,质疑公示中标供应商(徐州诚志医辉器械有限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存在提供假置伪劣产品的情形。因此在安装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上也存在虚假应标行为。\n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提供产品生产企业授权,未接收我方质疑。我方对于此项答复不满意,招标文件中对于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及培训售后方案中有明确的要求及分值设定,且在商务服务要求中明确提出需要提供原厂质保函原件及制造商安装调试要求。在我方已提供制造商声明,证明公示中标供应商(徐州诚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商务履约要求上无法实际响应标招标文件要求,并且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假置伪劣产品情形的可能性后,招标代理机构未接收我方质疑,并且在答复中未包含对应质疑的事实依据内容,因此提起投诉。\n投诉事项2:\n质疑事项3:质疑公示中标供应商(徐州诚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8项产品徐州市科诺医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KN-7000A42无法满足技术要求,存在负偏离,但供应商在投标时掩盖负偏离内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n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投标产品满足技术要求,不存在负偏离。未接收我方质疑。\n我方对于此项答复不满意,虽然在招标参数中没有明确提出二类医疗器械的要求,但根据招标文件第8项光子治疗仪技术参数要等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医疗器械分类目,该设备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无论设备使用用途是用于教学或是临床,均需要满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因此徐州诚志所提供的产品(徐州科诺KN-7000A42)应具备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n在我方提供公示中标供应商(徐州诚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设备上的应标设备(徐州科诺KN-700A42)未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证据,质疑中标人无法满足技术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在采购人授权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处理质疑事项的前提下,结合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5条,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等原件,来证明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招标代理机构未采纳我方质疑,并且在答复我方\n中标公司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的质疑仅仅是查阅已被质疑的投标文件,而未结合我方提供的证据文件,组织开展调查,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因此提起投诉。\n投诉事项3:\n质疑事项5:质疑公示中标供应商(徐州诚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51项产品苏州好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DHG-Ⅲ无法满足技术要求,存在负偏离,但供应商在投标时掩盖负偏离内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n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投标产品满足技术要求,不存在负偏离。中标人提供的该型号产品DHG-Ⅲ为苏州博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苏州博创为苏州好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接收我方质疑。\n我方对于此项答复不满意,我方在质疑时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示中标供应商(徐州诚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设备上提供的应标设备(苏州好博DHG-Ⅲ相关技术资料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技术第5,6,7,8,9项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明显负偏离。\n在采购人授权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处理质疑事项的前提下,结合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5条,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等原件,来证明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招标代理机构未采纳我方质疑,并且在答复我方对中标公司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的质疑仅仅是查阅已被质疑的投标文件,而未结合我方提供的证据文件,组织开展调查,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因此提起投诉。

    投诉请求:1.核查中标供应商(徐州诚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应标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则认定中标供应商(徐州诚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无效。\n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终止投诉处理程序。\n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六、其他补充事宜

    

徐州市财政局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