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常州市诚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程言闯
被投诉人1:常州正衡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城府翰苑6栋
法定代表人:徐建如
被投诉人2:常州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鸣新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眭碧霞
相关供应商1: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舒冰
相关供应商2:常州将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谢将
投诉人常州市诚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励公司”)对常州正衡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衡公司”)组织的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信息学院”)校内快递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H-SJC-[2021]049-1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常州将行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行公司”)不具备资质证书违法投标;
2.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常州分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随意修改招标资格条件;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规范。
(二)投诉请求
将行公司、邮政常州分公司应按资格审查不通过以废标处理;本项目最终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不足三家应按流标处理。
二、审查情况
2021年8月23日,正衡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9月6日,正衡公司组织该项目的磋商,成交供应商为邮政常州分公司。9月7日,诚励公司向正衡公司提交质疑函。9月14日,信息学院、正衡公司对该质疑进行答复。9月22日,本厅收到诚励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9月26日,本厅向信息学院、正衡公司、邮政常州分公司、将行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本厅分别于10月1日、10月8日、10月9日收到信息学院、正衡公司、邮政常州分公司提供的答复材料。
信息学院提供《关于诚励公司投诉我校该项目的情况说明》称:该项目未使用任何财政性资金,属于对外招租的便民服务项目,成交的供应商将每年按成交价向信息学院支付承租费。
正衡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称,该项目未使用任何财政性资金,属于对外招租的便民服务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
邮政常州分公司向本厅提供《关于该项目相关投诉答复说明》称:邮政常州分公司具备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该项目的开标一览表显示:该项目的报价内容为“服务管理费(元/年)”。磋商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中规定:1、服务管理费支付期限:先付服务管理费后取得用房使用权:首年服务管理费在签订合同前支付,次年服务管理费由乙方(快递服务方)在上一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付给甲方(信息学院)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权。2、甲方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水电费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服务管理费、水电费、罚款等费用。3、快递服务方在签订合同前将服务管理费交至采购人的指定账户后才能获得房屋使用权(承租权),并提供相关转账记录给采购人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本厅经审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信息学院提供的《关于诚励公司投诉我校该项目的情况说明》认为,该项目中由邮政常州分公司向信息学院支付服务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不存在信息学院向邮政常州分公司支付服务管理费用的情形,更不存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为。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政府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厅对诚励公司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不予审查。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