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江苏和为警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费祥
被投诉人:江苏驰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水佑岗6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必墅
当事人: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338号苏粮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夏春胜
相关供应商:江苏咸亨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20号4、5幢
法定代表人:于德苗
投诉人江苏和为警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为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驰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驿公司”)组织的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度省级通用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YZC-2022-150641,以下简称“该项目”)分包八的投诉,本厅于2022年8月1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江苏咸亨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亨公司”)所投智能充电柜组产品在投标现场未做标识覆盖;
2.评标委员会存在打分不公平的情形。
(二)投诉请求
对样品是否覆盖标识、评标委员会打分是否公平、投标人之间是否有关联性进行审查。
二、审查情况
2022年6月28日,驰驿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组织开评标后于7月26日发布该项目的中标公告,其中分包八的中标供应商为咸亨公司。7月27日,和为公司向驰驿公司提交质疑函,驰驿公司于8月2日对该质疑进行答复。8月12日,本厅收到和为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本厅分别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驰驿公司、咸亨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驰驿公司、咸亨公司向本厅提供了答复材料。
本厅经审查认为,和为公司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和为公司在提起投诉前,未针对投标人之间是否有关联性的投诉请求依法进行质疑,故该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