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8幢230室
法定代表人:王增刚
被投诉人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格致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万健
被投诉人2:江苏德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76号易发五洲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守勇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昱公司”)对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海事学院”)及江苏德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宁公司”)组织的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项目(项目编号:DNZC2021019,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招标文件中设置演示“装车配载3D虚拟仿真软件”的技术要求具有指向性,且德宁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作出的回复未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答复。
(二)投诉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对应部分并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项目报名时间。
二、审查情况
2021年5月10日,海事学院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并形成该项目的《论证报告》,6月30日,德宁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7月12日,博昱公司向德宁公司提出质疑,7月13日,德宁公司对该质疑进行答复。8月3日,本厅收到并受理了博昱公司的投诉。8月6日,本厅向海事学院、德宁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本厅分别于9月13日、10月13日向博昱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博昱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厅提供补正材料,共计补正30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标准”中“软件产品演示”要求:投标现场演示WCS控制系统、装车配载3D虚拟仿真软件,根据演示的满足度、流畅度、产品性能进行评分。
博昱公司投诉称:博昱公司就招标文件中的“装车配载3D虚拟仿真软件”进行了市场调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指向一家公司,功能截图、厂家技术参数确认函、官网截图、产品白皮书等都能证明投标产品的功能,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功能需求,投标人进行投标响应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不能限制投标产品的功能证明方式仅仅为现场演示,德宁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作出的回复未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答复。
德宁公司提供《答复函》称:采购该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主要是为专业教学服务,装车配载3D虚拟仿真软件是采购人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基于实际教学需求进行采购,该技术要求并不具有指向性,要求演示是为了评标专家能够客观评价演示是否实现相应的功能,据市场调查,具有装车配载3D虚拟仿真软件相关著作权的公司有南京通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等。
《论证报告》显示:装车配载3D虚拟仿真软件是采购人基于实际教学需求进行采购的,是在利用该自动化立体仓库实训教学时,完成出库装车配载实训所必需的,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立体仓库采用的是成熟稳定的装车配载3D虚拟仿真软件。
本厅认为,上述要求属于打分项而非资格条件,采购人为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立体仓库采用的是成熟稳定的装车配载3D虚拟仿真软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博昱公司既未明确何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也没提供证明材料。博昱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现场演示装车配载3D虚拟仿真软件的要求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要求存在指定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此外,关于德宁公司是否对质疑实质性答复的问题,经审查,德宁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对博昱公司的质疑函作出答复,该质疑答复显示:装车配载3D虚拟仿真软件演示的要求并没有指定品牌,符合招标要求的品牌制造商都视为有效投标,该演示要求是为了采购人和评委了解投标产品的功能。本厅认为,德宁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对博昱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综上,博昱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