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南京碧海晴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金轮国际广场2421室
法定代表人:蔡卫香
被投诉人1: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园龙眠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薛茂云
被投诉人2: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81号金源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黄烁
相关供应商:南京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广会
投诉人南京碧海晴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海晴天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经贸学院”)及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组织的经贸学院兰馨苑学生公寓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XZC-2022030139,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2年8月1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南京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诚公司”)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属于无效投标;
2、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开标时要求顺诚公司授权代表对投标报价“确认并标注”的行为程序违法;
3、华厦公司与顺诚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二)投诉请求
1、取消顺诚公司的中标资格;
2、对华厦公司与顺诚公司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查情况
2022年7月5日,华厦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7月27日,华厦公司发布该项目的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顺诚公司。7月28日,碧海晴天公司向华厦公司提交质疑函,华厦公司于7月29日对该质疑进行答复。8月1日,本厅收到碧海晴天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本厅分别向经贸学院、华厦公司、顺诚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华厦公司向本厅提供了答复材料。本厅分别于9月9日、9月19日、9月28日向碧海晴天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分别于9月19日、9月26日、10月10日收到碧海晴天公司提供的补正材料,共计补正17个工作日。
(一)关于顺诚公司投标报价是否属于无效投标的问题。
招标文件规定:1、该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均为人民币58万元/年,174万元/三年;2、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其中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碧海晴天公司投诉称:顺诚公司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显示为1586104.5元/年(三年),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华厦公司提供《投诉答复函》称:顺诚公司在递交的开标一览表上投标报价显示为1586104.5元/年(三年),属于典型的报价歧义,故于唱标环节要求顺诚公司授权代表对价格确认并标注,顺诚公司确认后的开标一览表中年度报价与其分项报价表中528701.5元/年价格一致。
顺诚公司提供《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复函》称:顺诚公司在开标现场唱标环节已对报价予以确认,顺诚公司的报价为528701.5元/年,三年的总报价为1586104.5元。
经审查,顺诚公司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显示:投标总价合计 1586104.5元/年(三年)。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显示:该项目每年合计总价为528701.5元/年。
该项目开标现场,因顺诚公司《开标一览表》显示投标总价合计 1586104.5元/年(三年),华厦公司要求其对报价是几年予以确认,顺诚公司确认1586104.5元为三年总报价,在《开标一览表》中手写备注:单年报价为528701.5元/年,并加盖顺诚公司公章。
本厅认为,顺诚公司《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1586104.5元/年(三年)”的表述存在歧义,开标现场顺诚公司已对其1586104.5元是一年还是三年的报价予以澄清确认,并在《开标一览表》中备注了一年的报价为528701.5元/年,其澄清备注后的一年报价与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的报价一致,且按528701.5元/年的单价汇总后的总价即为1586104.5元。该项目采购文件也未将顺诚公司存在的上述情形作为无效投标。因此,顺诚公司的投标不属于无效投标,碧海晴天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华厦公司开标时要求顺诚公司授权代表对投标报价“确认并标注”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
碧海晴天公司投诉称:华厦公司无权在开标现场直接让供应商澄清或修改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华厦公司提供《投诉答复函》称:顺诚公司在唱标环节的确认及标注,不应视为修改,而是确认其报价内容。
经审查,开标现场顺诚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中备注528701.5元/年,按528701.5元/年的单价汇总后的总价即为三年总报价1586104.5元,经对投标报价确认后,参加该项目的5名供应商均对开标程序及唱标结果签字确认。
本厅认为,顺诚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中关于投标总价1586104.5元/年(三年)的表述,存在该报价是一年还是三年的歧义,华厦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对其报价予以确认,并未要求其重新提供投标报价,且按照《分项报价表》的一年报价汇总后的金额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的报价一致,顺诚公司并不存在改变投标报价(实质性内容)的情形。碧海晴天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华厦公司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情形。因此,碧海晴天公司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华厦公司与顺诚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
招标文件规定:《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如未单独封装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
碧海晴天公司投诉称:华厦公司在投标文件未开封的情况下,华厦公司知晓顺诚公司分项报价不合理,华厦公司与顺诚公司存在恶意串通。
华厦公司提供《投诉答复函》称:碧海晴天公司的该项投诉属于恶意揣测。
本厅经审查认为,华厦公司在唱标过程中,认为顺诚公司单独封装的《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1586104.5元/年(三年)的表述存在歧义,要求其进行确认,该行为并不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碧海晴天公司针对“华厦公司在投标文件未开封的情况下知晓顺诚公司分项报价”的主张,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及线索,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华厦公司与顺诚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因此,碧海晴天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碧海晴天公司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