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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天一中学宛山湖分校实验室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江苏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7-02

江苏省天一中学宛山湖分校实验室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205-JZCG-G2024-0034

二、项目名称:江苏省天一中学宛山湖分校实验室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上海致优品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3层

    被投诉人:江苏省天一中学宛山湖分校;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锡山分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二泉中路8号;无锡市锡山区迎宾南路19号4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江苏省天一中学宛山湖分校

    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二泉中路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三、项目要求和有关说明(二)采购清单中部分产品,如折叠学生实验桌、升降折叠水龙头、控制系统、太空舱体、多功能伸缩摇臂、智能吊装系统等,其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2.基于投诉事项1和其中例举的其余地区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本次项目中存在一样的产品或者材料检测报告,且描述的内容一致,我方怀疑本项目为特定供应商或其合作伙伴量身定制;3.将折叠学生实验桌中占比小的塑料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不合理,并且折叠学生实验桌依据的检测方法为塑料玩具的检测方法,实际产品与该检测方法对应的产品及目的没有关联;4.评分标准中关于多功能实验下水装置提供相应检测报告的时间不合理,例如评分标准中设置了时间≥500h、500-720(不含)h、≥720h等区间,并设置了对应的分值,本次项目从挂网到开标的时间来不及更新产品检测报告,根据现有时长做的检测报告不能得分或不能得满分,是针对意向单位设置的;5.静音导轨占比少,设置该产品检测报告是为了营造安静的上课环境的理由过于牵强;评分标准中关于静音导轨提供相应检测报告的时间不合理;6.评分标准中关于高强度镀锌钢板提供相应检测报告的时间不合理;7.招标文件中对于钢化玻璃所涉及产品以及钢化玻璃的要求并未作出明确描述;8.评分标准中三聚氰胺板检测内容多达6项不合理;9.铝合金万向罩和实验室专用水槽占比小,用占比小的产品作为加分项是否避重就轻?评分标准中关于铝合金万向罩和实验室专用水槽提供相应检测报告的时间不合理;10.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须包含实验室设备不合理,该项证书对申办人成立年限、规模均有一定要求,增加了小微企业的投标成本与难度;11.将产品金额占比小的实验教学智能管理平台、数字化实验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实验教学智能管理平台软件产品证书作为加分项不合理;12.数字化仪器实验操作演示没有必要,且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满足演示要求,这种配套产品具有项目报备制和产品保护制度,其他厂商无法获取其产品,也就无法满足此项演示;13.采购人质疑回复满足关于功能伸缩摇臂集成功能模块舱体参数的生产厂家大于三家无实际证据证明,操作演示的评分设置不仅有偏向性还增加了投标人的成本和风险。

    投诉请求:1、对招标文件清单中的技术参数,要结合市场各厂家参数进行优化并修改检测报告内容;2、去掉折叠学生实验桌的检测报告;3、去除原材料占比或者成品占比少的检测报告;4、优化评分标准中关于检测时间到一定范围才能得分或者得满分的要求,改为只要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时间要求或者只需提供原材料或者成品关于某些成分的检测报告;5、去除钢化玻璃检测报告或者明确要求钢化玻璃是平面钢化玻璃还是曲面钢化玻璃,并且标明钢化玻璃厚度;6、去除三聚氰胺板的检测报告或者提供该材料检测报告不多于两项的检测内容;7、去除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实验教学智能管理平台、数字化实验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实验教学智能管理平台软件产品证书等与货物主体不相关或占比少的证书;8、去除“探究加速度与力、质量的关系”、“酸碱中和滴定实验”、“验证机械能守恒定律”三项实验操作演示;9、去除功能伸缩摇臂集成功能模块舱体的样品演示或者基于请求内容1满足后,在中标后提供该样品演示。\n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8、11、12、13不成立,驳回投诉及相应请求;投诉事项5、9、10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6、7成立;原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锡山区财政局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