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餐饮油烟在线监测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812-ZZGJ-C2024-0072
二、项目名称:淮安市清江浦区餐饮油烟在线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8号楼12层120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被投诉人:淮安市清江浦生态环境局
被投诉人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100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标标准“商务部分”(1)要求投标人类似项目成功案例需提供中标通知书。供应商的业绩中既有通过招投标取得的业绩,也有未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业绩。上述要求将供应商的业绩范围限定在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评标标准“商务部分”(2)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GB/T31950-2015的,每提供1个得1分。经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31950-2015”已于2023年3月17日废止,不应再作为评审因素。且该证书申请条件为:(1)中国大陆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2)近3年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企业;(3)企业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款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上述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3不成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清江浦区财政局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