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陈美玲
被投诉人:江苏省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南京市凤凰西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明
投诉人江苏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公司”)对江苏省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卫健中心”)南京市凤凰西街277号科研综合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该项目恶意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形;2、该项目询价的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3、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到提前告知义务。
(二)投诉请求
对该项目重新招标。
二、审查情况
2021年3月9日,卫健中心发布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并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66号)(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以及《2020-2021年度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物业服务定点采购说明》(以下简称《定点采购说明》)以及单位的内部控制流程,确定江苏卫士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博仁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服务单位。 5月31日,华清公司向卫健中心提出质疑。6月2日,卫健中心对质疑作出答复。华清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6月4日投诉至本厅。本厅分别于7月16日、8月24日向华清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8月23日、8月30日本厅收到华清公司提供的补正材料,共计补正31个工作日。
(一)关于该项目是否存在恶意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的问题。
华清公司投诉称:卫健中心曾于2021年3月9日发布该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告,该公告中明确“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该公告仅为采购预告,在该项目招标结束前,华清公司未收到任何采购文件,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华清公司参与现场开标,且参与的供应商提交的《物业询价单》的时间也不一样,卫健中心通过有差别的询价行为,恶意排斥供应商。
卫健中心提供《情况说明》称:该项目预算为86万,根据《集采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定点采购说明》、内部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通过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该项目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专员在协议供货目录中选择了5家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比对。为避免洽谈商定的服务承诺及报价后期变动,卫健中心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报价单,列明人员配备、服务价格等内容。经过对比服务承诺、了解价格、现场洽谈,2021年5月27日,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并提请党总支审议,卫健中心确定卫士博伦公司作为下一周期的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
卫健中心提供的2021年5月6日《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显示:该项目预算为86万,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方式组织该项目的采购,在协议供货目录中筛选几家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比对,汇总相关情况后确定服务单位。
卫健中心提供的其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显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且符合限额标准规定的,可通过协议供货的方式组织实施。
《集采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各地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定点采购说明》中规定“物业服务定点采购范围为在宁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年度物业服务政府采购预算在200万(不含)以下的物业服务项目”、“省级各单位根据单位财务预算和内部控制流程选择物业服务定点单位”。
本厅经审查查明,卫健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流程,对该项目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并确定定点采购中标名单中的卫士博伦公司为下一任服务定点单位。
本厅认为,卫健中心根据其内部控制流程,通过主任办公会确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了本次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该项目并非采用询价的方式开展,无需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也无需组织询价小组进行询价和现场开标。华清公司对“该项目存在恶意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主张,未向本厅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及线索,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项目存在恶意排斥供应商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该项目是否采用询价招标的问题。
华清公司投诉称,除了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物业询价单》之外,未收到卫健中心的其他正式材料,卫健中心通过询价的方式,达到内部直接指定供应商的结果,且卫健中心此次的询价的采购流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仅提供的《物业询价单》不具有《询价通知书》的作用,卫健中心存在通过违规的操作达到目的的行为。
卫健中心提供《情况说明》称:在实际操作中,因工作人员不严谨,在了解服务承诺和价格的表单上不恰当地使用了“询价”字样。
本厅认为,卫健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和内部控制流程,确定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采购,并非采用询价的方式。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实施过程中,因其工作人员的不严谨,将向意向供应商送达的价格及服务了解表单写成“采购询价单”。华清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卫健中心是通过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也无法证明卫健中心在该项目中存在规避公开招标等违规操作的情形。因此,华清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根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
华清公司投诉称:根据华清公司与卫健中心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合同到期时,如不续签,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卫健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华清公司。
本厅认为,卫健中心是否根据其与华清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告知是否续签的投诉事项,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投诉。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投诉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华清公司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