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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09

发布:江苏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04-26

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09

一、项目编号:QJPZC-分散-2021096

二、项目名称: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二维码门牌制作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合肥皖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合肥市庐阳区工投兴庐产业园6栋D区8楼

    被投诉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淮安市明远西路11号,淮安市健康西路140号五九双创园3号楼201~205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合肥皖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工投兴庐产业园6栋D区8楼,淮安市明远西路11号,淮安市健康西路140号五九双创园3号楼201~20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关于信用评分的评标标准问题。\n投诉人称:“信用评分,该项目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n(二)关于技术部分的评标标准的问题。\n投诉人称:“技术部分,该项目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本项目的招标产品应为二维码门牌,对于附带的办公电脑,虽同属于货物采购项目,但招标公告及项目名称未体现‘电脑’字眼,现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中却要求:‘(1)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中第二项 “2、门牌技术性能参数要求;3、办公电脑技术性能参数要求”中标注“★”技术参数要求,有一项不满足作无效标处理。(2)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中第二项 “2、门牌技术性能参数要求;办公电脑技术性能参数要求”未标注“★”技术参数相比较,以12分为基数,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这里存在不合理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n(三)关于商务部分的评标标准的问题。\n投诉人称:“商务部分,该项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1)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绿色供应链(五星)评价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的要求,极具偏向性,而未提供本项目需求该项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2)投标人提供具有CMA和CNAS机构出具的抗粘贴涂料检测报告等系列要求不合理,本项目自公告日起至开标日,时间上不满足该项检测报告的400h检测时长要求,该项要求具有倾向性。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原则。(3)产品制作加工、检测所需的基本设备的要求不合理。该要求中自动洗板机、自动喷淋式喷涂机、丝印机、全自动固化烘烤机、垂直度测量仪、百格刀、漆膜弹性测定仪,漆膜冲击器不能替代为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而且合格产品的检测与上述具有破坏性的检测工具(如:百格刀、漆膜冲击器)显然相悖。检测所需的基本设备在本项目履约期内购买,既不耽误也不妨碍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保证要求。该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这些不合理的设置条件在本项目中所占比例过重,因此存在严重的招标倾向性。”

    投诉请求:请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对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更正,重新编订合规的招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二)驳回其他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淮安市财政局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