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紧急医疗救援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1000-JZCG-G2025-0042
二、项目名称: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紧急医疗救援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盐城优可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射阳县城振阳街8号楼60号门市
被投诉人: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投诉人地址:扬州市邗江区维扬路268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采购人只对重要技术参数进作为评分因素,没 有对其他一般技术参数进行评审,也就是其他技术参数即使不符合采购人需求,也可以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未纳入评审的其他参数属于采购需求中的必要内容,或与采购标的的质量、性能直接相关,仅选择部分参数评审构成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的歧视性条款,采购人此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如果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对重要参数进行评审,而忽略其他参数,将被视为违法。财政部门可能会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约谈、解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等。\n投诉事项2:该项目未依法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 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从该项目的评分标准中报价分值为10分可以看出,采购人将该项目定性为软件开发服务类(《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代码:C16010000)项目采购,但从该项目的评分标准中涉及的产品功能演示及项目需求中的硬件产品来看,采购人是采购的成熟的软件产品,而非定制化软件开发服务,没有成熟的软件产品,何来的产品演示?由此可见,该项目采购的应为信息化硬件及软件产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代码:A020108),采购人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n投诉事项3:采购人将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 (ITSS)成熟度二级及以上证书得2分,三级及以下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采购人此举对供应商成立年限、规模构成差别待遇。\n投诉事项4:采购人将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 评估CS2及以上,得1分,其他不得分。采购人此举对供应商成立年限、规模构成差别待遇。\n投诉事项5: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将与项目需求、 商务要求无关及国家非强制性认证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n投诉事项6: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员工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作为评审依据。依法缴纳社保是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资格条件,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因此,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应作为评审因素。此外,财政部国库司在答网友留言中也多次回答,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请求:依法修改采购文件。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2025年6月13日,采购人组织专家对该投诉进行论证。2025年6月18日,扬州市财政局组织政府采购投诉情况专家会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作出决定。
处理结果: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采购人未对一般技术参数进行评审。经审查,案涉采购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技术性能”项目中,未对评审因素完整设置量化指标。\n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该项目未依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经本机关组织的专家会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及案涉项目实际需求,该项目为软件开发服务类项目。\n针对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采购人将投标人具有ITSS资质证书作为评分项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中称ITSS成熟度体现投标人在IT运行服务方面的业务能力,符合项目建设需要。经本机关组织的专家会商,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项目需求。\n针对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采购人将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2及以上作为评分项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中称该项目建设需要中标人具备高标准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经本机关组织的专家会商,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项目需求。\n针对投诉事项5:投诉人称该项目将与项目需求、商务要求无关及国家非强制性认证的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经审查及咨询专家,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情形。\n针对投诉事项6:投诉人称该项目不应将投标人提供相关员工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作为评审依据。经审查,采购人要求提供的该社保缴纳证明系用以证明相关人员为投标人在职员工,并非评审因素。\n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4、5、6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扬州市财政局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