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医院智慧食堂信息管理系统(软硬件)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100-JZCG-G2026-0109
二、项目名称:南京鼓楼医院智慧食堂信息管理系统(软硬件)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1号第五幢二楼
被投诉人:1. 南京鼓楼医院;2.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1.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2.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虎踞路59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产品清单中多项产品被错误认定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严重违反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规定,存在随意扩大强制采购清单范围的情形。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履约能力要求对人员证书、软件开发经验的要求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3.评标标准第2.4条“检测报告”评分项表述不严谨、评分不合理,违背客观分评审原则。\n
投诉请求:1. 认定招标文件违法:认定招标文件产品清单中将智能留样柜、400万双光语音半球型摄像机、一体化交互终端、叫号操作终端、厨房打印机、仓库台账看板六项产品标注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行为,违反《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2. 责令重新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中上述违法或不合理条款,并在法定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重新认定节能产品,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 纠正歧视性条款:对第2.4条“检测报告”、第5.2条“履约能力2”、第5.3条“履约能力3”、第5.4条“履约能力4”等存在歧视中小企业嫌疑的条款予以纠正,包括但不限于:在第2.4条中明确检测项目须在CMA授权范围内;删除第2.4条备注中允许以“功能说明”替代检测报告的规定,明确以检测报告本身内容为唯一评审依据;降低或取消证书类客观分分值,将评分权重调整至同类项目经验和实际交付能力。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对其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南京市财政局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