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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2]第30号

发布:江苏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09-21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2〕85号)


投诉人:南京好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路108号东恒国际大厦6D

法定代表人:邹磊

被投诉人:南京财经大学

地址:南京市文苑路3

法定代表人:程永波

相关供应商:南京佑来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湖山路399号后勤楼党校食堂东侧1-3

法定代表人:谢佑兵

 

投诉人南京好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朋友公司)对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学生第(13)食堂经营方遴选项目(项目编号:N0117FCZZ220266,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289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采购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私下沟通,该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2、南京佑来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对第(13)食堂实测数据,不能做出装潢设计。

(二)投诉请求

依法重新评审。

二、审查情况

2022628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的采购公告。好朋友公司分别于720日、727日、731日向南京财经大学提交质疑函及相关证据材料。南京财经大学分别于726日、729日、88日对质疑作出答复。好朋友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89日投诉至本厅。812日,本厅收到南京财经大学提供的材料。

南京财经大学提供《情况说明》称:根据《关于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教发函〔2021121号)的要求,该项目采用零租赁的原则,提取实际营业额(如低于年度承诺营业额,以年度承诺营业额为准)×7%设立运营成本,提取实际营业额(如低于年度承诺营业额,以年度承诺营业额为准)×3%设立菜价平抑及公益保障金,该项目未使用任何财政性资金。

经审查,《关于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教发函〔2021121号)规定:落实学生食堂公益性保障措施。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高校提供,对经营主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公益性政策并接受相关监督完善成本分担制度。添置和维修保养学生食堂厨具、餐具、洗消、加工、搬运等可移动常用设备的费用……承包经营食堂由承包经营主体自筹、设备归其所有。承包经营食堂的餐厅装饰装潢,由承包经营主体自行安排并承担费用

该项目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显示:南京财经大学作为甲方,成交经营方为乙方签订该合同,甲方采用零租赁的原则,并从乙方的营业额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设立运营成本及菜价平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本厅经审查认为,该项目中南京财经大学将食堂承包(租赁)给经营方经营,南京财经大学在该项目中未使用任何财政性资金。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政府采购,不属于本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故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厅不再对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进行审查。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