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ZC-320400-JZCG-K2025-0249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5-2027年常州市(不含溧阳市、金坛区)公务用车(不含新能源)维修和保养
二、项目名称:JSZC-320400-JZCG-K2025-0249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合越汽修服务常州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
被投诉人: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1-1号楼6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综合报价均为22,评审委员会单纯套用苏财购〔2025〕62号文件,对于报价低于预算价50%或者最高限价45%的投标单位进行一刀切,限制本项目充分竞争。本项目实际情况是否为低于50%的报价均作为无效标处理,如果是,那本项目则变相设置了最低价。\n2.本项目包1因无法确定被淘汰供应商,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而废标,说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且该缺陷影响整体公平性且分包2能继续开下去,只是刚好由于有几家单位超过最低综合报价22的报价,否则将导致所有人报价一致无法选出中标单位的情况。请复核包1是否为此情况。\n3.本单位投标报价中工时单价高于控制价和预算价50%,材料进销差价率计算方式为进销差价/材料售价本身就说明这部分材料已经包含了利润,目我单位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银行长期定期存款利率。同时投标文件以及澄清函中也已经提供价格证明。\n4.我方工时报价并没有低于采购预算的50%。汽车维修行业进销差价率20%的来源依据,同时评审委员会以低于10%进销差价率认为采购不能诚信履约的依据。\n5.常州市2023-2025年度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中标单位材料进销差价率大多低于10%。且我单位证明材料中已说明2023年中标以来为多家机关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且有效履约。\n6.我单位在投标文件及询问响应函中已证明企业规模,企业资质,材料来源,材料价格的优惠以及前两年对于多家机关单位提供的优质服务,请问我还要提供什么材料才能证明我价格的合理性。\n7.评审委员会对于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已经量化证明材料的合理性标准,还是评委主观判断或收到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示意并无任何依据。请复核。\n8.对于之前本单位发的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11,质疑答复并没有逐条回复我的问题,本次二类参与投标家数39家,其中28家响应报价低于50%,占比71%,可证明市场价低于本次项目投标价的50%,此质疑答复用异常低价审查这条来否定事实市场价。请复核。\n9.常州市2023-2025年度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所有中标单位的综合报价远低于本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大大增加采购支出,评审委员会单纯以预算的50%作为投标人无效投标依据,限制其他投标人的合理低价。有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来排斥其他合理供应商。\n10.中标单位中常州市卓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职员工仅有1人,常州鑫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职员工仅有2人,全域车辆维修从人力角度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完成时间,服务质量等要求。\n11.此次投标采用价格优先法的投标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入围供应商评审报价均为22且报价异常高。与价格优先法的评标标准背道而驰。增加了财政的预算支出,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投诉请求:请求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单位在投标文件及询价响应函中的合理证明材料入围本次招标。或请求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核实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常州市财政局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