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规范管理,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单位会员中的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会主席单位每年5万元;
(二)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2万元;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0.2万元;
(四)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在每年6月30日(含)之前批准的新会员,应缴纳全年会费,在每年7月1日(含)之后批准的新会员,应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鼓励和表彰。
第七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收取会员会费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协会日常经费开支(单笔5万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协会重大活动或单笔5万元以上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报会长批准。
第八条 会员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报请会长审批同意后,可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缴会费的会员,即视为自行退会,以往所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不予退还。
第十条 会费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协会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会议费用;
(三)协会所需办公经费,内部刊物、网站建设及运行经费;
(四)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保支出;
(五)其他由理事会决定事项的支出。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在每年年检时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且赞成票不低于总投票数的50%。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协会2021年5月1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