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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发布:江苏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06-17

 

 

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Provinci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JSG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境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政府采购行业规范与管理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全省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江苏省财政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评价体系,研究制定行业公约、规范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提升政府采购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会员内部培训。组织会员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技术水平。

(四) 意见建议。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课题研究。加强政府采购行业专业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开展调查和课题研究,为制定我省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提出建议。

(六)咨询服务。为会员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政府部门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专业服务。

(七)出版内部刊物。收集、提供国内外政府采购信息,编辑、出版政府采购相关内部刊物。

(八)交流合作。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加强会员间沟通,组织行业间的经验交流,举办专题展览和研讨会等。

(九)党建工作。建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组织开展支部建设各项工作。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

(十)承办相关部门、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企业、政府集中采购名单中排位靠前,信誉良好的供应商企业。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个人应为政府采购领域的专家学者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持有中国大陆的合法身份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团体书面报告,经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方可继任。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投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心支持本行业发展;

(二)热心为本团体服务;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一般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团体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根据理事会决定合理设置。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负责本团体资产、财务管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从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获得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支出;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支持党建、群团建设的支出;

(四)支持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

(五)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51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