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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类型:
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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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所指的转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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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中: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请问,该表述中所称的“ 转包”是如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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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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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37****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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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1*******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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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关于对转包的界定,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均有涉及。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接的项目转手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成为该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实践看,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包,违反了合同法律规定,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招标人的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