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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类型:
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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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政府采购工程磋商项目,两次流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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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请问政府采购工程磋商项目,第一次招标,投标人满3家,但是评标过程中三家都修改了清单,就流标了;第二次招标,只有一家单位投标,又流标了;这种情况第三次招标的话,还可以用磋商方式吗?还是只能进行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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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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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52****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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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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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