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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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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类型:
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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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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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2022年6月27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2〕51号),文中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部分表述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不得以质保等名义克扣款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履约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款的95%(如),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为以质保名义克扣款项,变相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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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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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39****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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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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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采购项目中的具体问题可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提起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