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采购公告
购买服务
办事指南
政采互动
行业专题
旧网链接
全站检索
公告检索
你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咨询
咨询信息
*
留言类型:
意见建议
*
留言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相关资格条件的建议
*
留言内容:
本人于2021年12月受聘担任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了不少政府采购评审项目,在日常评审过程中发现,近年来,省市各主管部门已多次下发关于“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政策文件,但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机构仍然让企业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完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凭据、信用中国截图“等证明,此类资格条件可以在评审前由工作人员在网上查询确认结果,没有必要提供繁杂冗余的材料,希望主管部门能够加强宣传、监督,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采购评审效率。
*
姓名:
卢*周
*
联系电话:
159****6869
*
邮箱:
2*******4@qq.com
*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