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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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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类型:
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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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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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请问领导,《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国务院令第802号第九条如何理解,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的“款项”是指货物、服务工程交付后合同总额吗?还是合同中付款约定部分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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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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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30****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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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5*******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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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