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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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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类型:
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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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关于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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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购履行时间是两年,但合同是一年一签,合同规定一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一年合同。一年合同期满后,请问供应商能否选择不续签合同?如可以不续签,需提前多久通知甲方?以何种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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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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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58****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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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5*******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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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