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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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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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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备注:该项目未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备注:原合同采购金额为60万元)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除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均应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充分征集潜在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情况、专家意见;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有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据此,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否都必须要先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不足三家再进行采购方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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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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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38****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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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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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以上引用的文件是2007年制定的,现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第三十八条规定: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