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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专家库注册需知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自愿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下列权利,履行下列义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处理处罚。请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一、评审专家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本人信用声明
         本人声明:经查询“信用江苏”“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发布媒体,本人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的干扰,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1. 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时,应及时告知邀请单位,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2. 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 在评审过程中,主动将通讯设备交由组织方集中保管,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确需联系的,要有工作人员陪同。
        4. 不得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5. 不得征询或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澄清、说明和补充为由要求供应商表达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意见,不得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评分。
        6. 不得无故拒绝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不得超标准索要评审费。
        7. 不得在采购活动中记录、复制或带走资料。
        8. 不得接受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社会活动。
        (三)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四)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五)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六)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七)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积极参加学习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责任和约定
        对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以及出具的个人意见和评判,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评审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政府采购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评审专家本人必须承担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包括往返途中和评审现场)因自身健康原因引发的一切后果。

        六、处理处罚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7.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办理解聘手续:
         1. 不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
         2.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3. 存在上述不良行为记录;
         4. 受到刑事处罚。

        本人承诺:自愿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并将自觉遵守上述约定,承诺所填写、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平公正、独立自主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及违反本约定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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